•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欢迎您!☶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动态
  • 政策法规
  • 参政议政
  • 经济服务
  • 对外联络
  • 资料汇编
  • 民企风采
  • 专题活动
  •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信息 >> 政策法规

    惠企政策汇编

    2023-08-31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阅读数:1199 【字体:  【打印】 【关闭】

    目 录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714日)………………………………………(1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13

    3.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9

    4. 税务总局再推28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29

    5.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六市检发202254……………………………35

    6. 六安市法治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计划(六联字202310)……………………………………………………(5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714日)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

    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728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530日通过,并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7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10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89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53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7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营造全民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高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相互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干部联系企业、走访企业等活动,主动收集企业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将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并加载二维码,实现一证准营、一码查询。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办理流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对市场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对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技工强市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和孵化作用,为市场主体培育各类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第七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等,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深化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等信息,为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第九条 依法扶持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运行监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同步更新,实现同一事项在市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一网通办

    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单位应当围绕市场主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事项,推出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并联审批。

    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服务方式,提升审批效能。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及时更新。清单之外,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推行证明事项互认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登记、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市场主体使用、制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第十八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时限、申报材料清单等,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与规划、消防、市政公用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一次填报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统一公布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简化审批手续,减免各项费用,合并办理相关证书,加速项目开工。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单位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过户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公共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在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并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能够联合进行的,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须的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合规整改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涉企服务窗口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实行按责交办、限时办结、闭环管理,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二)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10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再推28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和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保护和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引领企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六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第三方组织的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应当遵循依法有序、 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 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个人)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有关个人自愿认罪认罚;
    ()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涉案企业、有关个人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第三方机制:
    ()个人或组织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本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指导、管理、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市人民检察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六安市支会、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

    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

    核等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履职

    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和第三方组

    织及其成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统筹协调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相关重大事项,确定工作重点和措施,推动管委会有效履职尽责。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涉及重大法律政策适用的议题由人民检察院召集,涉及管委会日常工作及非公企业的议题由工商业联合会召集,涉及国有企业的议题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召集。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同意,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承担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受理启动第三方机制,提出第三方组织成员建议名单;

    ()负责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日常管理、动态调整、惩戒建议等工作;
    ()牵头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并执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作出的巡回检查决定;
    ()接收涉案企业合规有关材料;
    ()协调指导联络员开展日常联系沟通工作:
    ()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经审查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应当征询涉案企业、有关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有关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应当将涉案企业基本案情、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企业合规建设承诺书等材料提交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

    第十四条 侦查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案企业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决定启动第三方机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37人组成第三方组织,并指定牵头负责人。
    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采取协商邀请的方式,商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涉案企业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或者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作出调整。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报送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调查涉案企业合规情况;
    ()指导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
    ()检查合规建设进展情况;
    ()考察评估合规建设结果;
    ()撰写提交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自觉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发现涉案企业隐匿犯罪事实或者实施新的犯罪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章 第三方机制的运行
    第十九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第二十条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并就合规计划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一并向涉案企业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并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或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提出纠正意见。

    涉案企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组织应当中止监督评估程序,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实施新的犯罪的;
    ()发现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规计划存在虚假表述、重大遗漏的;
    ()拒不实施或变相不实施合规计划的;
    ()拒不配合合规考察的;
    ()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承诺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相关情形影响不大的,可以待相关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合规考察;认为涉及问题严重,不适宜继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经本院检察长批准,终止该程序,依法按照普通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案企业对人民检察院终止合规考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合规考察报告进行审查,发现报告有疑点或问题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自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章 第三方机制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认为涉案企业能够积极履行合规承诺、认真落实合规计划、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将该情节作为从宽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不予采纳的,应当报请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向第三方组织释明具体理由。
    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承诺履行不到位、未如期完成合规计划、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拟作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可以邀请侦查(调查)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人民监督员、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涉案企业等到会发表意见。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规范,违法犯罪隐患问题较为明显,但不需要启动第三方机制就可以整改到位的,可以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指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同时向企业所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依法履职,促进源头治理。

    第六章 对第三方机制的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涉案企业、有关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检查、评估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提出异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三方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提供的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协会商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的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加强与本级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六联字〔202310

    六安市法治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计划

    市工商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六安市法治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计划》(以下简称法治服务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检、法、司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和法治民企建设,以务实、精准、高效的服务促进六安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法治服务计划面向全市广大民营企业,以全面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和法治民企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机关法治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和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优势,共同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法治服务计划总体框架内,每年推出年度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贴近民营企业法治需求,推动法治服务计划落实落地,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三、具体任务

    (一)健全日常联系机制。公、检、法、司和市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举办领导出席的高层会商,围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市级工商联在加强沟通联系的同时,推动县区工商联参照建立联系机制,并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县区级公、检、法、司和工商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能够满足需求的交流沟通机制。

    (二)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公、检、法、司每年初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确定一至两个调研主题,联合开展调研。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在日常调研活动中,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司法保护的调研,可邀请对方参加,共享调研成果。

    (三)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公检法司机关及时了解本地区民营企业关于改进本部门工作的建议,通过工商联组织不定期召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座谈会,认真倾听诉求,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于工商联反映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公、检、法、司要认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工商联。

    (四)加强联合法治宣传。在民营经济领域共同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法治体检送法进万企万所联万会等活动,切实把握民法典宣传月“12·4”宪法宣传周等宣传节点,总结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大力选树基层可信、可比、可学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五)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共同做好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在线调解功能的推广应用,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作用,深化对民营经济领域高发性、类型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提高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质效。

    (六)深化民企产权司法保护。明确平等保护原则,注重倾听企业诉求,认真核查案件线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会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采取主动承诺+定期回访+多方考察的模式,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对企业的后端治理整改转变为前端预防。由行政机关接续督促涉案企业、关联企业、所在行业强化合规建设,完成刑事合规向行政合规和行业合规的转化提升,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治理效果。

    四、组织保障

    (一)深化机制建设。公检法司机关要高度重视与工商联工作机制建设,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出台相关意见等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和日常沟通联系的责任部门,切实将工作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具体化;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不断丰富工作机制平台功能,聚合各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工商联与市公检法司机关积极统筹规划,以抓基层、打基础为重点,部署指导全市各县区进一步加强相关机制建设,通过机制在基层落实落地,不断增强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直面企业的优势,根据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和民营企业所需,因地制宜丰富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加强工作联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相关工作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提升全市相关工作质效。

    (三)发挥协同效应。工商联直属商协会和会员企业要通过整合资源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形式多样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专业法律服务,并指导推动会员依法经管、合规管理,同时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全面梳理区域或行业普遍问题,及时反映诉求或提出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3814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项行动方案

    商事审判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重要指示精神,遵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水平。

    1.完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联系点制度。聚焦营商环境法治领域存在的民营经济各类纠纷产生的特点、难点,重点开展涉企纠纷源头排查,搭建为民营经济服务联系平台,健全与与企业常态化联系机制,发挥法院、工商联等联席会议制度机制作用,主动靠前预防、联动排查,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处置纠纷。同时,强化涉企法治宣传引导。注重对企业合同合规管理的有效引导,及时梳理涉企纠纷所反映的共性问题,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交流与指导,降低企业涉诉风险。

    2.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有效发挥失信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优质高效营商环境。

    3.落实院长接访企业家、走访企业制度。每季度向行业协会商会发布开展企业家接待日工作通知,共同邀请企业家进法院开展座谈,就法院执法办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开展互动交流,听取意见建议等。走访 12 个民营经济联系点企业以及市、县(区)工商联推介的重点企业,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壮大,深入了解企业运行、项目建设等情况,询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法律需求,并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方面征求意见建议,引导提示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沟通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814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专项行动方案

    强化监管,合力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推动我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有序开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通过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构建行业合规体系,促进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抓前端、治未病,扩大治罪+治理的企业合规改革成效。

    1.强化涉案企业合规应用。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六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由52名专业人员组成的名录库。市检察院联合市工商联不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机制在实际办案中的运用,研究探索发布行业合规指引和行业性违法行为负面清单,促进事后合规事前合规转变,推动民营企业整体合规经营。

    2.加强个案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合规工作要坚守严格依法这条红线。要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探索,坚持制度合规稳健,体现法治。检察院要对所有合规案件进行把关,保障合规工作方向不偏、重点不散。注重以个案合规工作为载体,深化市县两级院业务上的衔接配合,有效激发一体化”“一盘棋整体效能。市工商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对下调研、督导工作,不断总结、提炼,深化合作成效。

    3.深化协作配合。第三方监管机制由多部门共同参与,集合了行政、司法、执法和行业服务、商会服务、中介服务等各方力量,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个创新平台。市检察机关与市工商联要进一步树立系统观念,加强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强化整体联动,妥善处理各方协作关系,共同推深做实第三方评估工作。共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议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更多加强联系,通过同堂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增进共识、提升能力,不断提高落实第三方监管机制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3814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公安局

    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工商联与公安机关

    联系沟通机制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公安厅 省工商联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工商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六安市法治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计划》工作部署,围绕进一步深化各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合作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合作机制建设,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两个健康,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发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作用,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2023-2024年度内,全市各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顺畅双方联系沟通,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产权保护,有效打击预警经济违法犯罪,优化对民营经济业务走出去、人才引进来的服务保障,围绕民营企业焦点问题和热点诉求联合开展宣传调研,营造本市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本次行动由市工商联和市公安局联合开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以及市工商联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双方选定相关联络员,保持经常性沟通互动,及时通报反馈工作情况。

    (二)组织推进。各县区工商联、公安分局,市工商联、公安局有关部门按照行动计划,具体开展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鼓励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其他个性化工作举措。

    四、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强化常态联络机制。本市各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在已有合作基础上,与时俱进,进一步激活和优化沟通联络机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会晤研商等形式,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常态化对口联络和工作联系机制,进一步推进预警经济犯罪风险、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工作事宜。

    (二)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市县(区)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立足各自职能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工商联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民营企业遇到的涉产权保护典型问题,公安机关可在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重点案件时向工商联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要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需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慎处理涉企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强化风险预警机制。工商联积极关注所属商会及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众、涉企、涉稳等经济犯罪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民营经济领域突出经济犯罪风险,及时通知工商联,通过工商联向所属商会、民营企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四)优化涉外服务保障。本市公安机关积极争取出入境证件、外籍人才签证和停居留许可等便利政策,做好相关出入境政务服务。市县(区)两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协作联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境外安保咨询等安保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强化涉外风险意识。

    (五)联合开展宣传调研。市县(区)两级工商联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重点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治观念,加强问题预警、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就民营企业反映的共性、普遍性诉求及时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的新类型、新典型等突出问题的调研工作,总结实践经验,共享调研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民营经济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创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各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工商联、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行动,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更好地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本市民营经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实用实效。工商联、公安机关要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地走访调研,广泛开辟意见征集反馈渠道,准确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积极响应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实际需求,切实将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出实绩。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工商联、公安机关要根据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抓好任务分解,把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不定期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督促推进,确保任务落实。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814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六安市司法局

    专项行动方案

    优化服务方式,让民营企业发展更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大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意见。

    1.强化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民营经济领域共同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法治体检送法进万企万所联万会等活动,切实把握民法典宣传月“12·4”国家宪法周等宣传节点,倡导诚信守法精神,培植法商素养。双方共同总结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利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大力选树基层可信、可比、可学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提升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共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

    2.精准法律服务,保障民企健康发展。各县区司法局与工商联联合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台,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各县区司法局要支持工商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提升工商联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更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多元化解纠纷,创新服务民企新平台。各县区司法局会同工商联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联合开展商会调解员培训,加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商会调解覆盖面和影响力。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在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等工作中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仲裁机构从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专业人士中选聘仲裁员。工商联在民营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将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814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814日印发